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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13-3-30 17:03|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9| 评论: 0

摘要: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82号)精神,现对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列 ...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精神,现对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列支问题。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税前列支。

  二、关于综合税率征税问题。对所有上市交易住房的卖方,按成交额5.5%的综合率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5.5%综合率的组成和各税种入库的税额比例由各地区确定。

  三、关于契税的征收问题。个人出售住房,购房应按3%缴纳税款。

  四、关于印花税的征收问题。对个人出售住房、买卖双方的购销房合同或书据,以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五、关于税款的征收问题。为了加强对个人出售住房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防止税款流失,对个人出售住房按5.5%综合率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税法规定交纳的契税和印花税,均由地税机关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一并代征。地税机关按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付给代征单位。各盟市地税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代征规程和委托代征协议,加强对个人出售住房应纳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199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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