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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

2013-3-30 17:0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03| 评论: 0

摘要: 市房地局、市农林局,市蔬菜办:   你们发来的沪房地(1999)第452号《关于调整征地的耕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的函》收悉。为贯彻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研究,同意调整本市土地补偿费和青 ...


市房地局、市农林局,市蔬菜办:

  你们发来的沪房地(1999)第452号《关于调整征地的耕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的函》收悉。为贯彻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研究,同意调整本市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后的征地补偿费标准分别见附表一、二。

  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区县的耕地补偿费标准减半确定。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费标准,自1999年1月 1日起执行。但其中如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被批准用地并在本补偿标准公布之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仍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附表一:各区、县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略)

  附表二:常年蔬菜乡镇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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