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
摘要: 市房地局、市农林局,市蔬菜办: 你们发来的沪房地(1999)第452号《关于调整征地的耕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的函》收悉。为贯彻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研究,同意调整本市土地补偿费和青 ...
市房地局、市农林局,市蔬菜办: 你们发来的沪房地(1999)第452号《关于调整征地的耕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的函》收悉。为贯彻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研究,同意调整本市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后的征地补偿费标准分别见附表一、二。 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区县的耕地补偿费标准减半确定。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费标准,自1999年1月 1日起执行。但其中如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被批准用地并在本补偿标准公布之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仍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附表一:各区、县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略) 附表二:常年蔬菜乡镇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