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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设计规定

2013-3-30 16:5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4| 评论: 0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1.0.1为适应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美化城市居住生活环境,保证广大群众收听收看好广播电视节目,加强对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有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设计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规 ...

  第一章 总则

  1.0.1为适应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美化城市居住生活环境,保证广大群众收听收看好广播电视节目,加强对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有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设计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地区连接北京有线广播电视网的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配套基础设施(以下称“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管理。会共建筑有线广播电视系统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3本规定中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是指:住宅区规划用地红线内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所用地下管道,外线引入的人(手)孔、住宅建筑内暗管系统、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终端盒、光端机站等及系统供电和接地设施。

  1.0.4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所选用的器材应是由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鉴定的定型合格产品,未经鉴定合格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5本规定按照《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总体规划》、《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工程技术方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未包括部分,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0.6本规定解释权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第二章 一般要求

  2.0.1新建住宅区内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络和光端机的配置按照《北京市有线广播网工程技术方案》的规定,以每500户?/FONT>1000户为一个分配网组团与光端机相连接的规划进行设计。并应满足住宅区建筑终期规划的户数要求。

  2.0.2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应按照有线广播电视网线路设计组建住宅建筑内暗管系统和住宅区地下支干线管道。支干线管道应与有线广播电视光端机站及光缆网管道连通。

  2.0.3住宅建筑内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的输出口应通入每套住房,终端盒的位置和数量可根据住房结构和需求进行设计安排。

  2.0.4有线广播电视的终端盒应设置在每套住宅的起居室或卧室。

  2.0.5光端机安装处应设光端机站,为保障其附属设备的安排和维护的要求其占地应不小于2X2平方米。机站位置应尽可能设在本机站覆盖的住宅区分配网组团中心,并宜建在建筑首层(或地下室一层)以利于电信号的分配和管线安排。光端机站室内设备间参考图见附录一。

  2.0.6在设计 和施工中有线广播电视专用线路管理道和暗管系统应满足有线广播电视电缆、光缆对于屏蔽、弯曲半径、防机械损伤、防水、防潮、防火、防雷等方面的要求,严格保持与其它建筑设施的间距规定。

  2.0.7住宅建筑的暗管系统在建筑施工中应在布放电缆的暗管内穿放一根直径1.6毫米以上的镀锌钢线,以利安装时的布缆施工。

  2.0.8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光端机站和建筑内暗管系统的放大箱,应设有供电装置。光端机站的供电装置应采用(交流220V)专线供电,用电量按2KW计算,放大箱的供电装置宜由(交流220V)专线供电,用电量按0.1KW计算。当分配网采用集中供电方式时放大箱可不设供电装置。

  2.0.9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光端机站应设接地装置,当采用单独接地的方式时,其接地电阻应≤4Ω,如接地装置与本建筑共用接地系统相连接时应采用绝缘专线方式,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接地电阻应≤1Ω。

  2.1.0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可以兼容并替代原住宅建筑共用天线系统。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在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光缆网暂不能达到的地区,可以组建本地有线广播电视天线接收系统和前端,其技术标准应满足有关规定,但住宅建筑内暗管系统应依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第三章 住宅区有线广播电视支线管道和光缆管道

  3.0.1住宅区有线广播电视网支干线管道和光缆管道(以下简称线缆管道)是住宅区规划范围内用于敷设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支干线电缆和光缆的地下管道,由线缆管道和相应的人(手)孔组成。

  3.0.2住宅区内有线广播电视光缆采用光缆管道的敷设方式时,住宅区引人光缆的地方和引入光端机站的地方应设人(手)孔。

  3.0.3由光端机站引出的支干线电缆应采取管道敷设的方式。引入住宅建筑的支线管道在楼外应设手孔。由此手孔引入住宅建筑内放大箱的管道敷设时,其孔径应不小于40毫米,数量应不少于2条。

  3.0.4室外线缆管道的埋深一般应不小于0.8米。管道可采用钢管、混凝土预制管或硬质PVC管,孔径应不小于80毫米。钢管应进行防腐处理。

  3.0.5线缆管道所用人(手)孔定型图及相应的要求,由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提供。

  3.0.6有线广播系统线缆管道与其它管道和建筑物的最小净距按附录二的规定取值。

  第四章 住宅建筑暗管系统

  4.0.1住宅建筑暗管系统由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用户终端盒和电缆暗管等组成。

  4.0.2暗管系统引支干线管道进线口的设置:塔式高层住宅楼,可按一处进线组织暗管系统;多层式住宅楼及板式高层住宅楼可根据线路设计要求统一处以上进线组织暗管系统。

  4.0.3由暗管系统放大箱棗分配箱棗终端盒的暗管设置应采取短捷的路径,以减少线路损耗。分配箱到每户的终端盒应采用单独的暗管设置,不得与其它住户的终端盒相串接。一户内多终端口的设置方式可采用户内分配方式。

  4.0.4暗管系统设置具体要求;

  (1)暗管系统直线敷设长度超过30米时,中间应加装过路箱。

  (2)暗管必须弯曲敷设时,长度应小于15米,弯曲超过两次时,中间应加装过路箱。

  (3)暗管敷设时不得有小于90°的弯角,弯曲半径应大于管径的6倍。

  (4)设计时只敷设一条“75?/FONT>5”型电缆的暗管应采用内径≥20毫米的钢管,设计敷设其它型号电缆或两条以上电缆时,暗管内孔截面积的利用率应不大于40%。

  (5)有线广播电视线路的暗管系统应全部采用钢管,与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终端盒的连接采用焊接方式,并应与接地系统相连。

  4.0.5跨越建筑物伸缩或沉降缝的暗管,在其两侧墙上均应安装过路箱,两箱之间有管道相通。

  4.0.6暗管系统所有放大箱、分配箱均应设在住宅建筑内的公用部分,箱门开启后便于维修操作。

  4.0.7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终端盒应采用嵌装于墙壁或明装于弱电竖井内的安装方式,其规格见表一。

表一:

名称

箱体尺寸mm长、宽、深

放大箱

600 × 400 × 160

分配箱、

300 × 400 × 160

过路箱

260 × 260 × 120(户分配箱)

终端盒

75×75 × 60

  4.0.8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户分配箱)安装高度一般底边距地不低于300毫米。

  4.0.9终端盒安装高度底边距地300毫米。

  4.10暗管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应符合表二。

表二:

其它管线

相互关系

电力

给水

热力

煤气

水平距mm

150

150

300

300

交叉距mm

50*

20

300

20

  注:*项为当双方均有护管保护时,可不受此间距限制。

  主编单位: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附录一:

  光端机站设备间参考图

  缆线入口(略)

  附录二:

  有线广播电视地下电(光)缆管道与其它建筑物或管线的间距规定

其它地下管线及建筑物名称

平行净距(m)

交叉净距(m)

 

直径≤300mm

0.5

0.15

给水管

300mm-500mm

1.0

0.15

 

直径>500mm

1.5

0.15

排水管

1.0

0.15

热力管

1.0

0.25

煤气管或天然气管

压力≤300Kpa

1

0.3

300Kpa<压力<800Kpa

2

0.3

电力电缆

电压<35kv

0.50

0.50

电压>35kv

2.00

0.50

发电厂或变电站

200

 

高压杆塔

50

 

通信电缆

0.1

0.1

绿化

乔木

1.5

 

绿化

灌木

1.0

 

保护地线

土壤电阻率ρ≤100Ω·m

10

   

土壤电阻率ρ≤500Ω·m

15

 

地上杆柱

0.5-1.0

 

马路边石

1.0

 

电车轨侧

2.0

 

房屋建筑红线(或基础)

1.5

 

  附录三:

  名词解释

  一、共用天线系统——原住宅建筑中接收当地开路广播电视节目并分配给本建筑用户收视的系统,包括接收天线、前端箱和分配网等。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是由光缆网——电缆网组成全市性多节目、多功能的有线广播电视网,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兼容并替代共用天线系统的功能。

  二、分配网组团——即指光缆信号到达住宅区后由光端机转换为电信号,此电信号一般只供给500户用户最多不多于1000户。这是从有线电视传输技术指标及回传功能为要求的组合方式。

  三、光端机、光端机站——是指将光——电信号进行相互转换的设备,配以供电和其它设备组成光端机站。

  四、放大箱——主要用于设置信号放大器、分支器、分配器,并设220V交流电源,当系统采用内供电方式(集中供电方式)时,可不用再设供电系统。

  五、分配箱——是住宅建筑暗管系统中用于设置分支器、分配器的箱体。

  六、过路盒——是暗管系统的设置中直线超过30m,弯曲超过两次,为施工提供方便的暗盒,也可以做为用户室内多端口设置的再分配设施。

  七、终端盒——又称系统输出口,是指用户电器(如电视机、收音机等)与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连结的设备盒。

  附录四:

  编写说明

  本规定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与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现在北京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已采用光缆——电缆网传输方式在北京市进行大规模的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现网络不仅可以兼容并替代原共用天线系统,考虑到现行技术和未来的发展,其技术标准和传输方式也有较大改进。根据《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工程技术方案》和原广电部、建设部有关标准,本规定对现住宅区和住宅建筑中有线广播电视网的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作了明确规定。

  本规定有以下几点原则:

  一、在住宅小区内提出了光缆网——光端机站——电缆网进建筑物的地下管道工程模式。

  二、有线广播电视网在新建建筑中提出了“自下而上”和“一户一线”的暗管系统设计要求。

  三、对线缆管道、暗道、暗箱等提出了明确的器材要求和安装尺寸。

  四、《规定》反映了有线广播电视网基础设施建设的前瞻性和重要性。

  本《规定》在编写过程中得到北京地区许多设计院、施工单位和市各委办部门专家的指导和支持。并参加了审查工作,在此谨示感谢。

  本《规定》的具体技术问题由编写单位解释。

  附录五:住宅建筑暗箱系统组织方式举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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