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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海峡两岸工程法研会在南京召开

2013-10-31 18:2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9| 评论: 0

摘要:   由东南大学工程法学研究所、台湾中央大学营建管理研究所、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共同主办的首届海峡两岸工程法学研讨会,10月26日在江苏南京召开。两岸多家知名大学法学院、工程法学研究机构以及司法界 ...

  由东南大学工程法学研究所、台湾中央大学营建管理研究所、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共同主办的首届海峡两岸工程法学研讨会,10月26日在江苏南京召开。两岸多家知名大学法学院、工程法学研究机构以及司法界、律师界的近百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就两岸工程法学研究中面临的难点、热点、热点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和深入探讨。

  “材价异动” 应该适用“情势变更”

  台湾政治大学讲座教授黄立在演讲中认为,就台湾现行法律规定,材料价格的异常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应该被认定“情势变更”并适用该原则。

  演讲中,黄教授详细介绍了台湾地区对情势变更原则规定的变迁,司法认定情势变更的前提,建设工程领域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典型案例,以及台湾工程法律界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情势变更”的不同认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黄立教授对台湾民法情势变更原则的要件作了详细的介绍。他认为,台湾地区民法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要件有5点,特定之情事在缔约后有变更;次一情势为缔约之基础;当事人对此一变更未能预见。如果当事人能正确认知本不会缔约,变更如此大。以致一方当事人遵守合同无法期待。

  委托管理人法律地位扩大化趋势值得关注

  全国律协民委会主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在会上作了大陆工程受托管理人法律地位和委托权利扩大化趋势的报告。他在列举上海莲花湖畔倒楼、杭州地铁塌方等事故后认为,大陆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代理权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对受托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代理权限产生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德法律问题。他还认为,从实践操作中矛盾较为突出的纠纷情况看,对工程受托人,特别是项目经理权利的限制问题尤应值得重视。

  难点热点问题值得共同关注

  在这次研讨会上,两岸专家学者,还就最低价中标、阴阳合同、监理(监造)服务的合同的法律性质、监理工程师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性质、制造物共给契约法律实务、基础设施投融资实务与公路特许权立法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在许多问题上引起了与会者的共鸣。

  与会的两岸法律专家认为,大陆和台湾地区建设领域的法律实务问题,在建设发展过程中,有着一定的相似性和共同性,这对管理部门的立法与立法修正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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