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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2013-10-31 17:44|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6| 评论: 0

摘要:    1、新税法的调整内容    1.1统一并降低所得税税率   新税法将税率统一规定为25%,同时,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虽设机构、 ...

  1、新税法的调整内容

  1.1统一并降低所得税税率

  新税法将税率统一规定为25%,同时,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也为20%;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旧外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1.2税前扣除项目标准的调整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①生产、经营收入;②财产转让收入;③利息收入;④租赁收入;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⑥股息收入;⑦其他收入。

  旧外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有: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3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1)全国范围内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15%的优惠税率,同时扩大对创业投资机构、非盈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税收优惠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2)对劳服、福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分别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政策来替代。

  (3)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4)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税法实施后设立的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2.1税率变动的影响

  新税法从总体上降低了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有利于增加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若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将导致内资企业税后净利润提11.94%。当然对于具体的某个企业而言,是否能从“两税合并”中获益,还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不能直接依据税率的下降进行判断。如果企业在近年来存在巨额亏损,那么很有可能“两税合并”产生的税率降低的好处就无法及时享受。同时,对于那些通过合资、合营而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两税合并”所带来的未必是收益的提高。

  2.2调整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影响

  新税法在总结十多年来原税法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发展,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突出了“产业优惠”,并选择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等弱质产业、先行产业和具有很大外部性的产业作为优惠对象,改变了原税收优惠形式主要以直接税额式减免为主的优惠方式,实行了以免税、减税、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少计应税收入和投资抵免等直接税额式减免和间接税基式减免相结合的优惠方式。为企业创造了更大的获利空间。

  2.3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的影响

  原税法规定企业(外资企业除外)每月只能在所得税前列支800元~1200元的工资支出,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也统一实行计税工资扣除,新税法的实施,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可在税前据实扣除,从而提高了企业税后净利润。这一点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尤其对于银行业来说意义重大。由于旧税法下银行普遍实行的是计税工资,银行大量超过定额工资不能在税前列支,使得各家银行的实际税率均高于实际税率水平。总之,新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的统一,改革了企业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提高了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得到据实扣除,税前扣除总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直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

  2.4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新税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另外,根据2007年企业研发费用在产品开发阶段由原制度下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变更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开发支出列支予以资本化,这对有较大开发支出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会降低企业的管理费用率,从而提高企业当年利润率。一系列新政让高新技术企业从技术研发到生产经营都能享受到好处,将有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新税法的符合条件,积极向税务机关申请争取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创造比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低5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

  2.5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影响

  原税法中,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与原税法的优惠政策相比,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的税率上升了2个百分点。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只设置了一档20%的税率,缩小了税率差的空间(5个百分点),较之原税法18%、27%和33%三档税率,从发展来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是下降的。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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