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招标定标困难事出有因
政府采购定标应该由评委说了算,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评委根据招投标文件,评分办法,相关承诺,综合评定并推选出的中标候选人,一般情况就是最后中标人,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潜在中标人有违规、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但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一种相对比较特殊的采购形式——定点招标活动,在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似乎跳开了评委定标的传统模式,由于定点招标活动中,最终中标人不止一家,因此评委的主要任务仅是给各投标人打分,中标人是哪几家似乎不是评委的事,最后结果由招标领导小组甚至个别领导定,因为定点采购不能确定议价供应商,由评委考察打分,在由领导根据得分高低的顺序进行选择,似乎也有合理性,但是由于事先刻意不在标书中规定中标的数量或者中标者的基本分数,势必留下了一些可以“操作”的隐患。这样一来定标时只能由相关职能部门走走过场,领导一锤定音,因此不可避免地潜在地存在某些不规范行为,有时正因为有了领导决定权重的存在,反而导致定标过程十分微妙而难以定夺,致使决定权在综合平衡与法规权威性方面左右摇摆,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值得采购当事人深思。 定标程序上出现的问题 一、定标主体模糊,后期操作空间大,具有广泛的“战略回旋余地”。除了定点采购与协议供货以外,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人只有一个,至于一个招标项目有几个标段就另当别论了。由于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较多,究竟是选择2家还是3、4、5家,甚至更多供应商中标,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甚至供应商选择的标准、基本条件、定标数量要求、评委定标还是领导定标等相关规定,标书中一概比较含糊。采购中心有时也想明确规定中标数量,便于操作,但是由于定标权以及后期管理权的旁落,也不想强行规定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采购处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定点招标的总委托方,按法理上来说有权对标书实质性内容进行界定,对于违反其意愿的事项,抑或难以操作会引起纷争的事项,可以一概加以否决。此原因会导致硬性规定“漏风”,模糊性就给了投标供应商“钻营”的空子,纷纷通过关系网寻找领导的出面,于是招呼声不断,公开招标变成了外在形式,而竞争已达白热化程度——通融领导关系成了变调的招标内容,这倒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评委的分值沦落成了“聋子的耳朵”。目前领导打招呼的范围与级别都在显著提高,而一旦招呼者是主要领导或者是能定标者的顶头上司,而被说情的投标人评委评定分值排名倒数,确定就给了采购工作相当大的影响,各方都在左右为难,因此中标人难以确定已成必然。 二、招标形式的公正性与定标统揽形成鲜明对比,领导定标要考虑平衡关系因素,导致定标难以迅速得出。我们知道,任何招标项目没有特殊情况,定标决定是越快越好。18号令对定标时限也作了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定点招标定标数量虽有特殊性,但也不是拖延的理由。而真正拖延的原因在于,相关人打着公正幌子下的暗箱操作行为,一旦定标权、管理权属于采购监管部门,失去了任何形式的监督,增加了不确定因素,使得其领导必须要综合平衡各方关系,但又不得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不能给社会各界知情人与非知情人太多的口实,至少冠冕堂皇的理由要说得通,这种平衡是高超的“政治艺术”,不是一般的人能够胜任的。要平衡就得有时间,有沟通也要浪费时间。 三、由于定标程序上人为因素的存在,供应商会利用投诉行为延迟定标甚至影响定标结果。定点招标是确定一定时间段内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参与权,而对中标后参与的范围、深度、业务量的大小等直接影响供应商经济效益的指标没有也不能做作具体规定,供应商会通过各种关系广开门路,各显神通,然而前提是必须先谋取中标,因此中标是其压倒一切的任务,至于标书的要求,评标原则等似乎都不在视野内,一旦未能中标,会受不起“打击”,而“义愤填膺”,举旗投诉。投诉的理由也很有意思,如设备先进和独一无二为什么不能中标,攻击别人的投标设备是“借用别人的”,又如招商引资来的项目,必须中标,当时有过承诺的,等等。供应商知道投标决定权集中在领导手中,可以利用投诉来搅乱局面,给领导决定制造压力,而领导既要决定权又怕承担责任的心理,是定标延迟的重要原因之一。不管供应商提出的投诉理由是否成立,相关部门必须要严肃地介入调查,这样做也是维护领导的权威的必要方式,当然结果就会延误中标结果的公布,一经发现确实存在违纪违法情况时还要严肃处理,甚至整个招标项目要推翻重新开始。 解决方案 一是定点招标文件制作上要有别于一般的招标文件。由于多家中标的特点,后期定标不规范会考虑起许多是非,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标书中明确指定,定点项目选择中标人的数量,也给领导找到推脱的借口。或者也可以规定分值,某一分值以上供应商全部中标,当然分值的规定技术含量十分高,要综合分析以前供应环境情况,对投标人的具体情况要进行有效分析、结合评分办法的具体内容,以及本地区采购人业务量的大小,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录取分”,在标书上公布,把所有的权力与义务都授权给评委,努力减少确定因素。当然有定标权的领导要特别有勇气,敢于事先规定,事后顶住压力,铁面无私。 二是领导人要正确对待人情风与关系网,尊重与支持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工作有套法定程序与步骤,各个控制环节都具有客观公正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领导人受人之托,以行政命令强令政府采购工作按其意图行事,是违反采购规律的举动。政府采购虽是具体业务工作,似乎与民生大计无关,违反具体规定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我们知道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三大任务之一,涉及面广泛,具有宏观控制功能,世界各地广泛重视政府采购工作,探索出了许多成功的方式方法。政府采购在中国还属于新鲜事物,更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领导的精心呵护与保驾护航了,政府采购是大势所趋,不管现在身处多么严重的逆境,但这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政府采购的前景是光明的。从某种程度上说政府采购也具有移风易俗的作用,领导更要做好树新风的表率,尊重与理解采购机构辛勤而无私的工作,学好法用好法,自觉抵制封建遗俗的侵扰。 三是积极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定点采购的招投标实施规程与细则。定点招标有别于其它项目的招标,购机构辛勤而无私的工作,学好法用好法,自觉抵制封建遗俗的侵扰。 三是积极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定点采购的招投标实施规程与细则。定点招标有别于其它项目的招标,具有地域性、时效性、中标非唯一性、短时垄断性,业务量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以及定标后的相对稳定性,对中标人企业发展影响的决定性等明显特征,因此探索出定点招标工作指导方针与实施方案十分迫切,要结合当地定点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前提下,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实施方案必须涵盖定点招标的全过程,一整套的控制方案应该包括:信息的发布,资质要求与分类,定标标准原则、数量、特殊情况下的机动方案,定标权的设定与阳光性控制,针对领导打招呼的应对措施,投诉处理快速反映应机制,评委、采购中心、监管部三者责职分工、越位、错位、缺位的预警与防范措施研究、定标权有效监督机制、中标供应商的管理权与管理权方面的相互监督,处罚措施细则,定点招标范围与定点时限等,这些方案的制定要有采购中心与采购处、纪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并以制度形式规定下来。可以说理论创新是一个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先声,有了政府采购的独特理论,才能正确指导好政府采购工作,监管部门不能等、靠、要,要勇于理创新,搞出样板,影响各地,这正是大部分采购机构所缺乏的理论气质,政策法规以及制度的贯彻执行与理论创新是法定监管部门份内的事,当然采购执行部门也要积极出谋划策,有了基层采购执行部门的积极参与,会增添许多新鲜的血液,有助于采购工作质量全面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