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机构如何对供应商实施考核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之一,其响应政府采购的程度,提供货物及设备、承建工程和提供服务的质量以及各类项目售后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政府采购的声誉及政府采购资金的充分利用和政府采购效能的充分发挥。如何对供应商实施考核,是摆在集中采购机构面前管理好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重要任务之一。对此,笔者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践,就供应商考核有关事宜粗浅地谈几点看法,以资共同探讨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 一、考核的目的及对象 对供应商考核是为了引导供应商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健全政府采购市场,提高供应商的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规范竞争行为,降低政府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质量,强化售后服务,使其行为符合《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更好地为政府采购工作服务。其考核对象是在集中采购机构登记注册的各类供应商。 二、考核的原则 对供应商考核,首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的标志,也是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要求,它直接关系着政府采购的声誉和实施政府采购结果的合法性。其次要坚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准确,实事求是是对供应商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对供应商的考核,若不坚持客观性和实事求是,就会产生偏袒心里,从而影响考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三是坚持奖惩分明的原则。奖惩分明是对考核这一行为实施结果的具体要求,它要求对响应程度高,政府采购业绩突出,售后服务优良的供应商给予奖励,对在年度考核中表现较差的供应商应作出相应的处罚,从而引导政府采购市场和政府采购供应商健康发展。 三、考核的内容 对供应商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五项内容,一是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响应程度进行考核。主要指对形式上的响应程度和实质性响应程度两方面进行考核。对形式上的响应程度进行考核,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受到邀请后,是否按要求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了资格证明文件; (2)是否购买了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询价书、谈判文件); (3)是否参加投标(报价、谈判); (4)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与的,是否向集中采购机构阐述原因、反馈情况。 对实质性响应程度进行考核,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领导是否重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亲自参与、委托部门经理参与、指派一般职员参与); (2)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负责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服从招标方或采购方的统一安排); (3)中标(成交)后是否按时签约。 二是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即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组织管理; (2)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培训等)的规范性; (3)安全生产情况; (4)项目进度及工期(交货期); (5)设备的品牌、规格、数量、质量或工程质量; (6)运行情况或使用情况; (7)与采购单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关系协调情况; (8)项目验收情况(优良、合格),是否一次性通过验收。三是对供应商售后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售后服务响应的及时性; (2)售后服务的态度; (3)服务措施的可行性; (4)售后服务的技术和质量; (5)服务收费的合理性; (6)有没有收到服务方面的投诉或发生相关的纠纷等。四是对供应商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 (3)是否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4)是否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 (5)是否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6)是否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察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五是对供应商其他情况考核,主要是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除以上所列内容外的其它情况进行的考核。 四、考核办法 对政府采购活动响应性的考核,由集中采购机构的项目执行科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考核,并填写《供应商响应政府采购活动情况反馈表》,项目实施完成后,送集中采购机构的综合科室统一汇总;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考核,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验收的科室在项目验收时进行,考核结束后,填写《供应商履约情况反馈表》;对售后服务情况的考核,由集中采购机构委托采购单位在项目保修期满时进行考核,并填写《供应商售后服务情况反馈表》,集中采购机构的项目执行科室收集,定期送集中采购机构的综合科室汇总;对供应商遵纪守法情况的考核,主要是集中采购机构指派专人组成考察小组,深入实际调查取证,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表现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核,将违规违纪违法事项记录存档,定期汇总;对其它情况的考核,由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科室会同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其它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定期汇总。 五、奖励与惩处 供应商的奖励与惩处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对考核综合评价合格的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表彰,并从中推选各类项目年度“优秀供应商”一至三名,受到表彰的年度优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相应增加邀请参与的机会,同时,在确定中标(或成交)中优先考虑。在年度考核中表现较差的、或一年内有三次不良记录的供应商,进行相应的惩处。其具体办法是:除暂停向其发出邀请外,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查、认定;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行贿舞弊等不正当竞争情况,合同履行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取消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将在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公示,同时按《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总之,对供应商的考核,既要有科学合理的制度依据,又需各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缺乏任何一方,都会给考核工作带来困难,使考核的真实情况受到影响,从而影响整个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