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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工程担保、工程保险业的现状及发展

2009-12-1 11:03|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8| 评论: 0

摘要:    摘要: 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我国的工程保险、担保制度刚刚起步,市场发育很不成熟,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现状;建议    ...

  摘要: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我国的工程保险、担保制度刚刚起步,市场发育很不成熟,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现状;建议

  一、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意义

  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推行将大大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有利于工程交易的优化和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规范工程建设中各种行为,形成有效的调控机制和保障体系,而且有助于用信用手段实现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联系,所有这些,对于切实保障工程建设真正纳入良性循环、规范运作的正确轨道,促进建筑企业提高实力,全面振兴、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以积极的姿态迎接入世后国内外竞争的全方位到来,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我国工程保险、担保制度推行现状

  我国的建设工程担保、保险业务刚刚起步,品种单调,交易双方积极性不高,业务量很小,地区覆盖面低,担保、保险市场竞争态势没有形成,担保、保险市场发育很不成熟。

  (一)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

  在《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对意外伤害保险和履约保证金虽有规定,但对其他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却未作规定。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虽已增加了有关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条款,但属于推荐性质,没有法律强制力。

  (二)担保人市场尚未形成

  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必须拥有相当数量并符合资格条件的担保人,形成具有一定竞争的担保人市场。目前,国内的部分银行虽已开展了一些保函业务,但很不普及,保险公司按现行规定则不能从事担保业务。承包商之间的同业担保还没有开展起来。国家对设立专门的担保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审批、承接业务有无限定以及如何实施有效监督等,尚无明确规定,担保公司也未能形成竞争机制。

  国内的保险公司对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还有待于深化,开发的险种十分欠缺,而且保单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市场和工程建设的要求。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必要的工程建设知识及专业人员,不仅对客户提出的各种专业性问题无法解答,甚至难以或根本无力提供工程风险管理的咨询与监督服务,使客户的投保积极性受到挫伤,影响了工程保险的推广。

  (三)缺乏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咨询机构

  近几年来,尽管一些保险公司已开展工程保险业务,但却很少为业主和承包商等所接受。究其原因、除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尚待提高外,就是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工程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包括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由于缺乏对工程保险的咨询服务,工程保险知识不普及,相当多的业主、承包商等认为投保得不偿失,没有投保的积极性。

  (四)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费用来源尚无明确规定

  保证担保费用一般即如工程成本,包含在业主支付工程款中;而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由业主承担,自愿保险的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还不规范,加上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建筑业一直属于微利行业,企业资金积累十分有限。同时,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建设单位的资金也比较紧张。实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后,必然会增加工程成本,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对如何解决其费用来源问题做出规定。

  三、完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建议

  (一)通过立法和合同管理推动风险控制的开展

  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保障,用合同相制约。因此,应当以《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为依据,在今后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立法中,将相应的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内容写进去。在我国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是我国建设法律体系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的良好开端。当前,可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以推进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同时,除在起草或修订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时,应注意参照FIDIC条款等,制订有关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条款外,还应抓紧研究制订各种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系列合同示范文本。

  (二)培育担保人市场,发展工程风险管理中介机构

  鉴于我国目前工程担保公司刚刚起步、实力不足的现实状况,工程担保制度在开始阶段可以主要考虑采用银行保函的担保形式。除继续发挥银行的作用外,还应当积极培育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担当担保人,以形成有一定竞争的担保人市场。

  从国情出发,应当重点发展承包商的“同业担保”,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第三方担保,同时应明令禁止彼此担保或三角担保,以避免相互推诿保证人责任的现象发生。这既可以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又比较简便易行。但是,同业担保应当是高资质企业为低资质企业提供担保,全资或控股的母公司可以为其于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严禁两家企业互相担保或多家企业交叉互保,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在条件具备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也应允许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即带有保证担保性质的保险。

  对于设立专门的工程担保公司,建设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审批条件,根据其有资金实力、专业技术力量等,确定允许开展工程担保的业务范围,并对其设立后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信誉状况等作定期评估。要规范工程担保公司的运作,其提供担保书的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其自有资金总额的五倍;为一个项目出具担保书的担保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其自有资金总额。鉴于专门的工程担保公司自有资金实力一般不强,应主要为中小型项目提供担保,并要形成竞争机制,不能搞垄断。

  (三)研究制定合同的工程担保、工程保险收费标准

  政府对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收费标准应当加以宏观调控,不能完全照搬照套国外的做法。具体的收费标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的类型、风险的大小、业主及承包商的信誉等测定调控幅度,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直接为工程服务的,其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在国家和地方的工程造价管理中,应当研究解决其费用的成本立项问题。在保险费用方面,必须明确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来源,合理确定各险种的保险费及保险费的增减,确定被保险企业的奖励和惩治机制。业主也可以将通过招标竞争节省下来的资金,拿出一部分用作保费的开支。

  参考文献:

  [1]张军,论改善工程保证担保中介机构的经营环境。期刊论文。建筑经济。

  [2.]邓晓梅,中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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