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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议节能品生产企业所得税减半

2006-8-3 09:0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31| 评论: 0

摘要:   财政部有关人士首次建议,要明确企业所得税节能优惠目录,并对专门从事节能产品生产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财政部财政科研所副所长苏明在“2006中国天然气、煤炭与发电投资高峰论坛”上透露的能源战略 ...

  财政部有关人士首次建议,要明确企业所得税节能优惠目录,并对专门从事节能产品生产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财政部财政科研所副所长苏明在“2006中国天然气、煤炭与发电投资高峰论坛”上透露的能源战略方面的财税政策建议。

  苏明建议,对专门从事节能产品生产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专门从事节能产品生产的企业,就其生产经营节能产品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为达到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进行节能改造而购置的节能产品(设备),按其产品(设备)投资(购置)额的一定比例(如15%)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最长不超过5年。

  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苏明提出,扶持风力发电,其增值税税率还应降低,至少应与煤电相当甚至更低;小水电的增值税税率应先降至与火电一致,之后进一步降至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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