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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曲艺会联合总会章程

2006-1-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35| 评论: 0

摘要:   第一章 名称、地址及宗旨   第二章 会员资格、权利及义务   第三章 本会之组织架构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五章 财政( 经费来源)   第六章 内部规章及会章之解释   第一公证署    ...

  第一章 名称、地址及宗旨

  第二章 会员资格、权利及义务

  第三章 本会之组织架构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五章 财政( 经费来源)

  第六章 内部规章及会章之解释

  第一公证署

  证明书

  澳门曲艺会联合总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8/2006.

  第一章 名称、地址及宗旨

  第一条 中文:澳门曲艺会联合总会(简称 :澳门曲艺总会)。

  第二条 葡文:Unio Geral das Associaes de ópera Chinesa de Macau.

  第三条 地址:澳门提督马路 55 号永宝阁一楼 C 座。经会员大会批准,会址可迁至澳门任何地方。

  第四条 本会属非牟利团体,宗旨为:

  1. 宏扬传统戏剧、曲艺文化,推动本澳音乐不同层次,多形式的演出活动,提高歌唱演出技巧,丰富民间文艺生活,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服务社群。

  2. 通过互访及合作的活动,加强本澳与邻近地区文化社团之联系交流合作,共同推广粤剧、曲艺、音乐的艺术文化。

  第二章 会员资格、权利及义务

  第五条 凡本澳曲艺会,音乐、艺术社团,粤剧演出者,曲艺唱家,音乐、艺术歌手,音乐作曲、填词、编曲人,赞同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核对资格通过方可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得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2. 批评及建议之权。

  3. 享受本会所办之文教、福利、康乐等之权利。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会章及决议,维护本会名誉及合法权益。

  2. 积极参加本会举办之各项活动。

  3. 缴纳入会基金及会费。

  第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会章,破坏本会名誉行为者,得由理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或开除会籍之处分。

  第三章 本会之组织架构

  第九条 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其职权如下:

  1. 制定或修改会章。

  2. 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3.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及工作计划。

  4. 审查及批准理、监事会工作报告。

  5. 会员大会主席团由会长一人、副会长及秘书(最少三人,单数成员组成),任期三年,连选则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为本会会务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出理事,最少七人,单数成员组成,互选出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 处理日常会务。

  其职权如下 :

  1.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提出建议。

  3. 审查及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4. 依章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为本会监察机构,由会员大会选出监事,最少三人,单数成员组成,互选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监事等组成。其职权如下:

  1. 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 审查本会账目,核对本会财产。

  3. 对有关年报及账目编制年度报告呈交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三条 本会得按实际需要由理事会选聘社会人士为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顾问、名誉顾问。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举行,如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有五分一会员联署请求时,得召开特别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应由不少于二分一之会员组成,但到开会时 ,出席者少于法定人数,大会须延迟半小时,届时出席人数可视为符合法定人数, 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章 财政( 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1. 会员入会费及每年年费。

  2. 会员及热心人士之捐赠或其它收益。

  3. 接受政府资助。

  第六章 内部规章及会章之解释

  第十七条 本会设内部规章,规范理事会辖下的各部组织、行政管理及财务运作细则等事项,有关条文由会员大会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本会之会章若有任何疑问发生,而没有适当之资料参考时,则以理事会之决定为最高准则。

  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于第一公证署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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