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摘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钢琴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