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摘要: 日前,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制定下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据悉,安徽省建设 ...
日前,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制定下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据悉,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定了《标准》,其中具体包括: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交易场所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标准》明确,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包括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30种情形,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包括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等13种情形,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包括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12种情形,交易场所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包括交易场所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等8种情形,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包括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11种情形,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包括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3种情形。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10.12 雁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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