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重视招投标“事后”监管
摘要: 日前,山东东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东营市监察局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要求从4个方面加强招投标事后监管。 一是严格履约能力考察。建设单位对拟中标 ...
日前,山东东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东营市监察局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要求从4个方面加强招投标“事后”监管。
一是严格履约能力考察。建设单位对拟中标的施工、监理企业从资质等级、财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中标承诺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出具考察报告。对借用资质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二是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的管理,不定期对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履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三是规范工程款管理。施工企业中标后,应设立工程项目专用账户,由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共同管理。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加强对工程款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工程款专款专用。 四是强化中标后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单位行为的监管,对管理人员不到位、管理混乱、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及时督促整改,并在整改验收前暂停承建企业其他工程的投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对挂靠使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依法依规处理。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视情节轻重给予限制市场准入、罚款等处罚。对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除出建筑市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08.17 李炳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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