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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亲属间买卖也“无情讲”

2013-10-30 15:0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52| 评论: 0

摘要:   根据日前公布的广州市《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不低于 ...
  根据日前公布的广州市《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不低于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等)为计税价格。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以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载明的价格为准。也就是说,亲属间买卖房屋以“友情价”成交避免税费也行不通了。

  随着限购以来,亲属间“倒腾”房屋以获得购房名额的交易大幅增加。根据公证部门的统计,直系亲属间赠予的交易在限购以后狂飙30%以上。由于赠予房屋可能导致日后产生20%的重税,亲属间大多选择转让的方式来“腾”名额。一个市价100万元的房屋,双方议定40万元成交,合理避开高昂的税费。根据新规定,亲属间转让房屋,必须以不低于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等)为计税价格,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以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载明的价格为准。有关规定没有解释若转让人丢失发票或契税完税证的处理办法,但该办法的潜台词是——亲戚间转让的价格远低于市场的评估价,若丢失成本价的证明,则按照目前的二手房评估价来核定。

  一位公证人士曾经粗略估算过,评估价约相当于真实市价的七成以上,但亲戚间转让的作价大约只为市价的三成。之前,税务局对亲戚间交易的评估价似乎“网开一面”,有关交易的评估价长期走低。若转让人以缺乏发票或者完税证明为由,税务局有可能直接参照目前的房产评估价来进行核定。不少在楼价三四千的时候买下房屋持有至今,若真的要用转让的方式来腾名额,建议还是提交真实购入价的证明为佳,因为转让人发票价是三四千,评估价不低于这个数,大约也相仿;若假托丢失发票,评估价有可能变成一万三四,转让人“吃不了兜着走”。(节选)

摘自 《广州日报》 2013.08.19 记者 李凤荷 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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