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强化商品房承销机构监管
摘要: 为加强对商品房承销机构的管理,保护购买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山东省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滕州市商品房承销管理暂行办法》,多举措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实行商品房承销机构备案管理。凡未取得备 ...
为加强对商品房承销机构的管理,保护购买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山东省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滕州市商品房承销管理暂行办法》,多举措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实行商品房承销机构备案管理。凡未取得备案的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代理销售商品房。规范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行为。承销机构应向买房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等有关出售商品房的文件。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以认购、预售、排号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预付款等费用。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不得在代理过程中炒房号、赚取差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规交易。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公众。建立商品房承销机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示。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07.26 徐传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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