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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长远谋划城市排水防涝

2013-10-30 15:1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55| 评论: 0

摘要:   雨果曾在《悲惨世界》中写道,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为了让每一个城市心安理得,去年7月,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省内设计单位进行河北省设区市雨水排放及内涝防治课题研究。同年10月底,该厅又邀请中国城市规 ...
  雨果曾在《悲惨世界》中写道,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为了让每一个城市“心安理得”,去年7月,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省内设计单位进行“河北省设区市雨水排放及内涝防治”课题研究。同年10月底,该厅又邀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的相关专家以及省、市政协委员,对该课题研究的初步成果提出修改意见。今年4月,在课题报告的基础上,该厅拟定了《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两年内完成所有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5年实现排水管网雨污分流、10年建成较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等工作目标。

  提高管网建设标准采用国家标准上限

  《实施意见》提出,2014年年底前,河北省所有县(市)级以上城市要完成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河北省设区市雨水排放及内涝防治课题研究组组长郭炳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目前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排水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的排水专业规划。从编制内容和深度看,总体规划阶段的排水专业规划虽然覆盖面大,但深度不够;详细规划阶段的排水专业规划虽然内容详细,但系统性差。如果在总体规划阶段深化排水专业规划,又会受到时间进度、资料条件、专业协调等多方面的限制。为此,编制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尤为重要。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在编制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过程中,要提高雨水管网建设标准,设区市宜采用国家标准上限;县级市、县城一般地区采用1至3年一遇标准,重要地区采用3至5年一遇标准,新区建设宜采用上限标准。人口密集、灾害易发城市可根据实际适当超前提高建设标准。专项规划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紧密衔接城市防洪、水系、道路、绿地景观等相关规划,科学确定城市排水、滞渗调蓄、雨洪行泄等防涝设施的布局、标准、数量、规模和建设任务。

  低冲击开发破解城市排水怪圈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贤明说,多年来,城市雨水排放存在一个怪圈:人们总是试图通过提高城市排水能力来缓解城市地域扩大和地表硬化面积增加所带来的积水问题,但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不断加快的城镇化规模总是领先于城市排水能力的提高,不堪重负的城市排水管网只能是超负荷运转。对此,李贤明表示,城市排水理念应从更广阔的范围,如流域范围、生态系统范围等来规划和管理城市建设,而不仅仅局限于行政区界。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王哲认为,应该将与自然相适应的低冲击开发理念作为解决城市雨水内涝问题的主导思路。低冲击开发,实质就是采用各种工程措施使开发后区域的综合径流系数尽量接近于开发前,减少对现有排水设施的冲击。通俗讲,就是使城市保留、“模仿”自然水循环模式,而不是依靠统一、单一的排水系统排水。《实施意见》提出,要严格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控制开发强度和地表径流,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并推行下凹式绿地建设及改造。新建绿地全部实行下凹式设计,对有条件的既有绿地进行下凹式改造,到2017年,下凹式绿地占城市绿地总面积不低于20%。在城市道路、停车场、广场推广使用透水性铺装材料。城市新建道路的人行便道采用可下渗结构,对既有道路人行便道进行透水性改造,到2017年,透水性便道长度不低于城市道路总长的20%。在新建小区(占地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配建雨水利用设施,在大型单体建筑物(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推行屋顶绿化等雨水利用措施。城市新区建设的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不低于40%。

  城市新建区域须建设雨污分流管网

  《实施意见》要求,城市新建区域必须建设雨污分流管网。老城区要随着旧城改造加大对合流制管网更新改造力度,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因道路宽度等限制确实无法改造的,要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并适当加大截流倍数。考虑到成本节约和避免资源浪费,《实施意见》还指出,现有的合流制管网改造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网设施,在新建污水管网的同时,将原有合流制管网作为雨水管网。保留作为雨水管网的合流管道要进行排水能力校核。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07.18 记者 王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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