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有法可依
| 自7月1日起,《淮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按照《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城乡发展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文件资料。 城建档案包括了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在内的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城乡规划管理及城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城市历史沿革、自然、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 作为规范性文件,《办法》不但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城建档案馆(室)的行政职能及相关职责,规定了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还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报送、验收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强化了建设工程档案的程序管理,将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机制纳入到工程建设程序中。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就应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接受市城建档案馆对新建工程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还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在取得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办法》同时规定,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未取得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此外,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竣工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报送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五个部分。 《办法》还规定,市城建档案馆应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编制检索工具和有关文献参考资料。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均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摘自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07.08 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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