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
6月6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了解到,近期,《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原来只有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才能申请的保障房,大幅度扩展到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及周边失地农民等中低收入人群。同时,新规确定保障房租售并举,承租人住满两年后,可低价购买为自有住房。
并轨运行 不断上涨的房价,让城市低收入人群望房兴叹。2008年底,我市启动廉租房建设,城市低保无房家庭率先享受到了廉租房带来的安居之乐。 然而,近年来,随着蚌埠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大批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及周边失地农民都面临着在城市居住难的问题,我市原有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已不能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 2010年起,我市启动了公租房建设,并逐年增加建设量。经过三年多的建设,今年底,一批公租房有望竣工,而明年,将有大量公租房陆续竣工投入使用。 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将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行,二者作为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按照不同人群、不同家庭人数,进行不同住房面积的对应摇号配租。 提标扩面
新政还特别对符合条件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属、成年孤儿、四级以上残疾和放弃计划生育政策指标或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特殊家庭作了明确的准入规定。 租售并举 拥有自己的住房,是国人传统的居住观念。新发布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障房实行租售并举的管理政策。 据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承租家庭,在租住满2年后,可按政府定价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抵押。 但个人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向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建设单位付清房款满5年后,可上市转让或者出租。对个人出售的保障房,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租补分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新政对市民租住的保障房租金收缴实行市场运作。对于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支出超过家庭合理承受能力的部分,由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据悉,《暂行办法》一改过去廉租房收取固定租金的办法,规定租金标准参照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测算,并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考虑到特殊人群的实际情况,新政对于低保家庭、低收入救助家庭、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市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属、成年孤儿、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其它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在承租保障性住房时,如果租金支付超出家庭合理承受能力的部分,由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摘自 蚌埠新闻网 2013.06.07 记者 张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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