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对违法建筑最高按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6月1日起开始实行。 《实施办法》明确,房屋用途不得擅改变,如违反城乡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建设最高可按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予以罚款。 违法建设罚款幅度为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 [相关规定]《实施办法》设定了违反城乡规划许可的法律责任,按照违法情节的轻重,进行分类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以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以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的5%以上10%以下罚款。 [解读]目前,城乡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屡禁不止,主要原因,一是对违法建筑的处罚额度太小,违法行为付出的成本太低,警戒和威慑力度不足;二是对违法建设界定不清,在执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执法很难到位。对于违法建设,哪些是可以责令改正的,哪些是必须拆除的,长期以来就没有很明确地界定,致使违法行为人心存侥幸,总是希望通过疏通关系罚款了事。对于这类禁又禁不住,拆又拆不下的违法建设,就应当根据违法性质及情节,分类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 [相关规定]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需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到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解读]现实生活中,因为利益驱动,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将临街住宅甚至小区内的住宅改变用途用于经营,对房屋相邻人们的生活环境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引发了社会矛盾,对城市规划实施、环境保护和城市容貌、市政道路管理等也造成了影响。 各地对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批随意性比较大,没有统一的批准条件,依法规范房屋使用性质因而显得十分必要。 鉴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是房屋建设最原始的法定依据,办法为此确定了规划条件在房屋用途登记时的作用,提出了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规范房屋按规划许可实施使用。 不让临时用地“长”出永久建筑 [相关规定]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占用土地,搭建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临时建设的条件、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届满自行拆除的法律义务等,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 [解读]在我区城乡规划执法中,不时可以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的情形。申请人往往以申请临时用地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给规划、房产执法带来很大难度,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临时用地上的建筑补偿问题,往往引发拆迁纠纷。为防患于未然,办法为此规定了临时规划许可的书面告知程序,让申请人知晓临时建设的条件、使用期限以及自行拆除等法律义务,并对临时建设作出相关书面承诺,目的就是防范和制止临时用地“长”出永久性建筑的现象发生。 村民用宅基地建房 要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相关规定]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解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权属登记制度。鉴于规划许可是办理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的必备要件,故办法规定了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也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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