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包工头为揽工程行贿71万余元 获刑二年
摘要: 明知自己的个体工程队并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和条件,却通过行贿手段获得工程承包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日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陆某今年37岁,系 ...
明知自己的个体工程队并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和条件,却通过行贿手段获得工程承包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日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陆某今年37岁,系个体管道工程包工头。2002年至2009年间,为了转包海盐县西塘桥镇自来水供应站所承接的工程,请求该站站长帮忙,后该站站长将多项工程定标给陆某承包。为表示感谢,陆某先后6次给该站长送去现金人民币共计566000元。 2009年10月,被告人陆某又向海盐县武原镇城西自来水供应站站长行贿人民币150000元以表谢意,因为该站站长在海盐县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其透露潜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询价等影响公平竞争的重要信息,最终使得陆某承揽到该工程。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作为个体管道工程包工头,在承接工程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71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由于陆某在被追诉前能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属“特别自首”,且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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