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00万元工资一拖7年仍未决
“如果换做别人,这个官司根本就打不下去了。”现年60岁的福建人林仕明见到记者时,忍不住潸然泪下。 从1996年起,林仕明便开始带着200多名工人在山西省干工程,一切都顺风顺水。但是,由于工程的承包方河北地矿建筑工程集团隧道工程公司拖欠近200万元工资,从2004年起,林仕明就有了一项“副业”———打官司讨工资。近日,此案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本案的代理律师向记者感叹:“干活给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结果一个官司打这么长时间,就算打赢了官司,什么时候能拿到工程款还是遥遥无期。相对于单位或者企业来说,劳动者实在太弱势了。” 拖欠工资拒不对账 1996年,林仕明与河北地矿建筑工程集团隧道工程公司签订协议,分包了河北地矿隧道公司的一个工程。 工程刚开始时,一切进展顺利。但到了2003年,河北地矿隧道公司开始拖欠林仕明以及手下工人的工资,理由是:工程上级指挥部没有付钱。 但是,林仕明找到工程发包方———引沁入汾工程指挥部后,对方则称工程款已经给付河北地矿隧道公司。 无奈之下,林仕明只得停工。但河北地矿隧道公司迅速下文通知林仕明,假如没有按时开工,将按天数罚钱。 “既不给我钱,又要我干活。不干活就罚钱,这是什么逻辑?”林仕明说。 彼时,2004年春节将至,预感到拿不到工钱的工人将林仕明和他的妻子“软禁”在了工地上。 “当时所有的工人都堵在我们屋里,怕我们跑了。由于屋里人太多,到了晚上大家都不能睡觉,就一直坐到天亮。”林仕明的妻子回忆道。 就这样,工人一直“软禁”了林仕明将近50多天,直到林仕明卖房子借高利贷将工资给付。 “虽然我被关了50多天,但是,他们比我更可怜。辛辛苦苦干了一年,拿不到钱根本没法回家。他们中有的人来干活的路费都是借的。”林仕明说。 法院判败诉检察院抗诉 “我们收到的每一笔钱都是有收据的。”林仕明拿出几本边角磨破已经发黄的账本。 令林仕明感到不解和气愤的是,河北地矿隧道公司拒绝和他对账。一气之下,林仕明将对方起诉至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令林仕明想不到的是,2004年的这场官司输了。 “当时感觉很绝望,难道世界上就没有正义吗?”林仕明说,法院判他败诉,他就想到了去检察院试试。 2007年,在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林仕明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林仕明的遭遇深表同情,并表示一定秉公办理,让林仕明回家等待。 这一等就是4年过去了。 2009年,林仕明终于收到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书。在抗诉书中,检察机关这样写道:本案中对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依据对方当事人河北地矿隧道公司(甲方)在征得第三人引沁入汾管理局的同意下与福建省福鼎市桐城建筑工程公司(乙方)(林仕明所在公司———记者注)签订的《分包合同书》第三条规定:“甲方(河北地矿公司)按乙方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于每月20日上报实际工作量,经指挥部认可合格后,由甲方按工程总造价的13%提取管理费,计价款在扣除管理费、项目部垫费、设备占用费后全部为乙方所有,待指挥部拨款后3日内付清,否则甲方赔偿不到位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正因为如此,检察机关进一步指出,指挥部每月按工程进度给河北地矿公司拨款后再由河北地矿公司支付申诉人(林仕明)价款是河北地矿公司的付款方式。故而处理本案双方因工程款的支付发生争议所引起的纠纷,应根据指挥部的已拨款总额和申诉人已完成的工程总量和对方当事人已支付的价款总额确定。而原审法院以该工程尚未完工及最终结算为由,对申诉人要求对方偿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显然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由此,检察机关认定,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缺乏证据证明。 7年马拉松官司悬而未决 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书下达后,此案被发回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由于林仕明所在的公司已不存在注销,其后又成立的明盛公司也于2003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由此,河北地矿公司辩称,林仕明与桐城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与明盛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应驳回以明盛公司名义的起诉。 在重审过程中,明盛公司有关负责人则称,地矿公司与明盛公司未发生过任何账目结算,2002年该公司将该工程合同的全部债权债务转让给林仕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地矿公司计算的林仕明所完成工程价款价值1629万余元的说法予以认可,减去林仕明应支付地矿公司的管理费185万元和其他费用132万元,扣除地矿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1116万余元,地矿公司尚欠林仕明196万余元。 至此,林仕明终于等来了迟来的宣判。 河北地矿公司则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案二审开庭过程中,由于桐城公司明盛公司曾经发生过注销以及债权债务的转接,双方争论的焦点依然集中在林仕明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上。 河北地矿公司方面的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该律师称,明盛公司起诉本案的代理人是林仕明,理由是桐城公司注销时言明债权债务由明盛公司继受,该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桐城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记载“企业人员安置、设备、设施、物资及债务已清理完毕,若有债务由新设立的福鼎市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证据证明,桐城公司已经进行了清算,为了防止潜在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承诺由明盛公司承担。但其中并未言明债权由明盛公司承担。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明盛公司继受桐城公司债权债务没有事实根据。 |
会员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