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资兴两村干部在工程建设中收受贿赂获刑
摘要: 近日,由湖南省资兴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谭某、吴某收受他人财物案,被该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现年 57 岁的谭某和61岁的吴某原系资兴市州门司镇大有村主任 ...
近日,由湖南省资兴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谭某、吴某收受他人财物案,被该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现年57岁的谭某和61岁的吴某原系资兴市州门司镇大有村主任和支书。2009年,资兴市政府决定投资118万元修建大有村通村公路,该市个体老板王某、唐某(二人系合伙关系)得到消息后,找到时任大有村主任、支书的谭某和吴某,要求把工程交由他们来做,并许诺如不经过公开招投标让他们承包到工程,就给付二人各2万元好处费。谭、吴二人均表示同意。后资兴市政府决定对该通村公路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王、唐通过竞标获得了承包权。2010年2月,王、唐二人考虑到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投标获得的,就不打算按原来承诺的2万元好处费兑现给谭某和吴某了,但又考虑到工程建设中的关系协调和工程款的拨付需要他们关照,就各送了1.3万元给谭某和吴某。谭、吴二人收下王某和唐某所送的1.3万元后,给予了他们在工程建设中的方方面面的关照。 资兴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吴某身为村干部,在协助政府管理通村公路工程建设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2.6万元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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