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下猛药”根治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
3月23日,记者从宁夏建管会上获悉,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度》和《2011年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的要求,五市人民政府一是对2010年年底前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11年年底全部清欠完毕;二是保证2011年度不发生新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以有效治理多年在政府投资项目领域发生的拖欠工程款顽疾。 据了解,今年宁夏将通过建立部门联动协调制度、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和工程担保制、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有效扼制和彻底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难题。宁夏出台的《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度》要求:各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资金不足、后续资金无保障且有拖欠行为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办理土地供给手续,不得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剩余合同尾款未签订还款支付计划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把好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关,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市县,一律不予安排新上项目。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管理,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造成资金超预算的,或在工程建设中抽逃资金的,应立即停止拨付。对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工程款。完善建设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诚信分值低的建筑企业,视其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记入不良行为、清理出区内建筑市场等方式予以处罚。对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多部门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实行联合制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建筑管理部门可直接从指定账户中支付。对不积极支付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项目业主或发包人,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强制冻结债务人账户,用于偿还债务并优先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通过拍卖资产予以偿还。对不按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产生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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