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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宁明一个体工程老板付好处费拿项目获罪

2011-11-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56| 评论: 0

摘要: 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广西宁明县一个体工程老板赵某付给老乡几万元“好处费”拿到工程项目。日前,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赵某犯行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赵某是广西全州县人,来广西宁明县做生意多 ...
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广西宁明县一个体工程老板赵某付给老乡几万元“好处费”拿到工程项目。日前,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赵某犯行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赵某是广西全州县人,来广西宁明县做生意多年,后来干起了工程承包。2003年8月,赵某得知宁明县水产畜牧事业局下属单位畜牧场要建设一栋宿舍楼,即找到时任宁明县水产畜牧事业局局长熊某(另案处理),赵某知道熊某也是桂林人,于是套老乡关系,提出要承揽畜牧场宿舍楼建设项目,后经熊某决定同意,赵某得以顺利承揽该建设项目。到2004年7、8月份时,为感谢熊某在承揽畜牧场宿舍楼建设项目时对自己的关照,赵某拿人民币20000元到熊某的家送给熊某。在该工程开工不久,赵某又得知宁明县水产畜牧事业局边境乡镇兽医站实验室五个建设项目即将发包,便找到熊某要求承建这些项目。经熊某决定同意,赵某又顺利承揽了五个边境乡镇兽医站实验室的建设项目,为了表示感谢,同时便于以后结算工程款,赵某又送给熊某好处费人民币40000元。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对赵某提起公诉后,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目无国法,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合计人民币6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2011年10月14日,宁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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