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立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违规最高罚50万元
11月20日,《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条例提出,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长春市、区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长春市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或者重要地段设置标志牌,在历史建筑正立面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和保护标志。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空间环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禁止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立面、体量、色彩等。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不得改变街区肌理和尺度。长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政府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以及稀有程度;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建筑物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长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长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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