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下月施行
摘要: 沈阳市首部关于供热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停供得10月15日前申请 《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不影响 ...
沈阳市首部关于供热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停供”得10月15日前申请
《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既有建筑室内采暖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热户,可以申请暂停供热。申请暂停供热的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新变化:此前,用户办理暂停供热,根据文件一般要求在供热期系统运行之前。各大供热公司有的要求在11月1日供热期之前办理,有的则要求在冷态运行或热态运行之前办停供,也就是提前5天或10天。
如今《条例》明确了日期。
专家解读
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因为当供热系统运行起来后,用热户再随意的停供或启供,系统将失去平衡,影响整个楼整个小区的供热效果。现有情况申请暂停供热只能提前,不能随意。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签订暂停供热协议书,就停供期限、停热处理方式、室内供热设施损坏责任划分、协议期满或者延期等事项进行约定。协议签订后,用热户应当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进行检查处理。
新建住宅房屋在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建设工程的供热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这是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进行热态检验,防止因供热设施质量问题导致不热或发生跑、冒、滴、漏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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