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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项目经理提供虚假文件抬高结算造价

2012-3-3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31| 评论: 0

摘要: 湖南一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提供虚假证明抬高工程结算造价。 2002年12月,省六建公司与株洲市汇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汇亚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省六建公司负责建设汇亚公司开发的中南(国际)服装交 ...

湖南一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提供虚假证明抬高工程结算造价。 2002年12月,省六建公司与株洲市汇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汇亚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省六建公司负责建设汇亚公司开发的中南(国际)服装交易广场,被告人黄某被省六建公司安排担任该工程项目经理。

2004年7月,中南(国际)服装交易广场主体工程封顶竣工。2005年初,省六建公司开始将该工程土建结算审核的数据送到汇亚公司审核,送审金额为2.45亿元。汇亚公司接到省六建公司的审核资料后,随即安排该公司的临时预算员李某(另案处理)对省六建公司的资料进行审核。经过审核,李某所做出来的初审金额为1.8亿元。

200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得知审核结果后,对该结果有异议,于是便做出了两份签证单(编号为104、105号)及一份中南服装交易广场基坑土方方格网路图。随后又找到原汇亚公司副总经理高某(另案处理)、中南服装交易广场监理部的龙某分别在签证单及土方方格网路图上签字认可,并将高某签字时间提前到其在汇亚公司工作期内。黄某分多次送给高某好处费共1.5万元,同时向龙某许诺等结算审核搞完就支付其好处费。被告人黄某将这两份签证单及土方方格网路图附在了真实的签证单后面,一并交给汇亚公司进行审核。

由于省六建公司对汇亚公司的审核结果存在异议,汇亚公司便委托株洲市新宏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重新进行审核。2008年8月21日,株洲市新宏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王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自己的公司没有承接该业务的资质的情况下,仍然与汇亚公司签订了中南(国际)服装交易广场建设工程审核业务合同书。汇亚房地产公司确定李某作为咨询服务联络人,配合株洲市新宏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处理编制或审核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合同签订后,王某安排该公司的预算员刘某(另案处理)和饶某对中南(国际)服装交易广场建设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经过三个月的审核,刘某他们根据审核资料出初步结论,中南(国际)服装交易广场建设工程的结算金额约为1.8亿元。随后刘某将该结果向王某做了汇报。

被告人黄某得知该结果后,对该结果有异议,便于2008年8月份左右找到王某,表示审核结果太低,只要王某调高审核结果,愿意出40万元给王某作为好处费。经两人协商,由被告人黄某支付20万元钱作为好处费给王某,王某同意调高审核结金额。2009年9月份左右,黄某为了能够提高审核金额,便指使其下属谭某、屈某等人制作了假的审核资料(涉及金额为3700万),并让人假冒原汇亚公司施工代表游某在审核资料上签字认可。

审核人员为给儿子安排工作签字认可假资料,2009年10月底,被告人黄某又以替李某的儿子安排工作为名,要求李某在其所作出的假的审核资料上代表汇亚公司进行签字认可。李某为了能让被告人黄某为替其儿子找工作,便在假的审核资料上进行了签字认可,并将时间提前至2008年6月15日(其还在汇亚公司任审核员的工作时间内)。2009年11月5日,被告人黄某及李某在王某的办公室商量好怎样将审核金额提高后,将做的假的审核资料交给了王某,随后王某将该资料交给了刘某,并安排刘某分三次将审核金额为1.8亿元提高到2.31亿余元。株洲市新宏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三份审核报告,审核金额为2.31亿余元,李某、被告人黄某分别代表汇亚公司、省六建公司签字认可。由于当时李某已被汇亚公司解雇,三人商量将审核报告的时间提前到2009年5月28日。事后,被告人黄某付给王某好处费20万元。王某因怕一个人担责任,随后返还了被告人黄某5万元。为了感谢李某,被告人黄某通过省六建公司领导将李某的儿子安排到省建六公司的机电公司上海分公司上班。同时,被告人黄某将从省六建公司申请的经费40万元中剩余的25万元据为己有。2009年11月9日,省六建公司以株洲市新宏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核结果作为标的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汇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其违约金2.2亿余元(汇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800万元)。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同时,被告人黄某身为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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