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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建民用建筑须修防空工程

2013-9-5 14:5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74| 评论: 0

摘要: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强调,深圳市新建民用建筑,须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工程,未按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最高可罚10万元。 ...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强调,深圳市新建民用建筑,须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工程,未按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最高可罚10万元。

据悉,深圳市于1995年被国家确定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根据《办法》,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人民防空要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办法》规定,深圳市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符合人民防空规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工程: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新建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5%;建筑面积大于800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50%%.建设单位新建工程,未按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未达到修建面积标准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或者按规定上浮50%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可处以罚款,最高罚款额达到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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