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民用建筑须配防空洞
摘要: 从本月起,《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新建民用建筑要按标准配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应与该项目的地上主体建筑作为整体,统一实施维护管理 ...
凡在城区和新城、建制镇、中心村和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改建民用建筑,包括人们居住、进行公共活动的各类建筑,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并与批准建设的地面建筑同时竣工验收。如确因地形、地质、施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交纳的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由于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任何单位和任何人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以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架设各种线路、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或在人防工程附近爆破、打桩和在工程顶部堆料。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雨水、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物品。工程内部装修,不用易燃材料;禁止采用明火照明。凡平时使用的工程,内部应配置消防器材及防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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