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乌鲁木齐市城建规划方案将公示30天
从2008年开始,乌鲁木齐市将对大型的规划、编制或即将实施的规划方案公示期延长到30天。1月14日,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局领导做客“首府行风热线”时,透露了上述信息。
市规划设计处副处长慕小东说,往年规划局出台的大型规划、编制或即将实施的规划方案都会公示15天,为了加大监督力度,今年我市将对大型规划、编制或即将实施的规划方案公示30天,并会给市民留下联系方式,接受市民监督。 在两个小时的做客时间里,市规划局局长樊新和、法规处处长曹旭平、规划监察处处长高建江等相关领导,对今年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的新特点,以及今年工作重点,回答了读者的提问。 市规划局局长樊新和说,《城乡规划法》注重城乡一体化,城镇一体化的协调发展。《城市规划法》中对于违法建设,执法部门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利。《城乡规划法》赋予执法部门强拆的权利,与过去相比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市规划设计处副处长慕小东称,2008年市规划局将把落实市总体规划、五零零工业新城控制性修建详细规划、以规划的角度进行城市特色研究三项工作为工作重点。 □热点问题 1.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有哪些措施? 市规划局规划监察处处长高建江:《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设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市规划局规划监察处处长高建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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