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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思考

2007-9-25 11:3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19| 评论: 0

摘要:   近年来,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不断得到规范,操作过程一般都能做到公开、透明、公正。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规避招 ...
  近年来,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不断得到规范,操作过程一般都能做到公开、透明、公正。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规避招标现象。如“肢解”规避,将一个整体建筑工程“全解”或“小解”成若干个不需招标的小工程,避开招标;干预规避,以党政集体决策为名抵制招标;钻政策空子规避,把公开招标转变成自主性较强的邀标。二是存在“围标”现象。有的企业为了中标便实行“围标”,花钱买几家企业参加投标,以达到公开招标对投标企业数要求,最后无论谁中标,均由围标者具体施工承建。三是存在转包或“卖标”现象。一些外地建筑企业在中标后,将工程非法转包给本地的建筑企业或个体建筑商,并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卖标”费。四是存在挂靠投标现象。资质较低的企业为能参加投标,便挂靠一个高资质企业,并以其名义参加竞标。五是存在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现象。一些地方找借口排斥外地企业竞标,有的强行指定有特殊关系的施工队伍承包施工,有的招标信息只在本地发布,以达到排斥外地企业投标的目的。

  上述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建筑市场还不够完善,建筑施工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为“杂牌军”进入建筑市场提供了方便;与招投标制度配套的措施不健全,特别是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为非法招投标行为提供了机会;建筑工程从招标、立项、建设、审计到工程结算、交付使用的一系列过程,其间涉及的部门较多,相关职能部门互不通气,都以本部门利益为重,各自为政;监督不到位,流于形式,《招标投标法》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但在实践中,各部门监督权限不明确,责任难以区分,往往造成监督流于形式;对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

  针对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可采取如下对策:一是加大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增强大家的法制意识,并建立相关制度,提高建筑市场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二是就高收取投标保证金。《江西省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因此,在实际招投标项目中,可以按规定的最高限度收取保证金。三是规范建设单位的权力。《招标投标法》给予建设单位的权力较大,还应完善相应的约束和追究机制。四是实行招标监督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分离。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虽按规定设立了招标监督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但多数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管理这两个机构,有的则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失去了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功能。所以,招标监督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分离,才能使建筑工程招投标更趋规范化。五是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大问责力度。同时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要严肃查处,并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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