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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不让“黑砖窑”事件重演 山西实施条例保护百万农民工权益

2007-7-9 13:46|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92| 评论: 0

摘要: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7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部法规的实施,标志着在山西境内打工的百万农民工从此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法规的实施也为政府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用工单位从此必 ...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7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部法规的实施,标志着在山西境内打工的百万农民工从此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法规的实施也为政府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用工单位从此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使用和对待农民工。据山西省人大介绍,《条例》重点保护农民工劳动、工伤、养老、医疗和生活居住等权益。
  山西省是劳务输入省,据统计,在正规企业内工作3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约110万人。农民工多从事采掘、冶炼、建筑等强体力和危险性劳动。劳动环境欠佳和雇主利欲熏心,再加之制度、法制等存在的问题,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事件不断发生。针对这种状况,山西省人大经过2年的调研、论证、修改,制订了这部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条例,并于今年6月1日表决通过。
新近发生在山西的“黑砖窑”事件,为这部法规出台的必要性作了注解。山西省要求围绕贯彻落实《条例》精神,重点解决好农民工用工秩序、社会保障和子女义务教育三方面的问题。在规范农民工用工秩序方面,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将加快建立起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研究制订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续接的办法。在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方面,进一步落实“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稳妥解决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使输入地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条例》规定,今后农民工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的公共职业介绍、劳动合同签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增长与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未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逾期不改正,将依法责令停业整顿。近日,山西省总工会已印刷1万册《条例》,分发到机关、乡村、社区、企业、单位和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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