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高桥老街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 (一)规划范围:
根据市政府批准确定的高桥老街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详见《上海市浦东新区及郊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划定》,28.3公顷),同时考虑到整体风貌保护的要求,规划将北街区域(花山路以北)和高桥中学内部绿地划入本次的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用地面积为37.13公顷,南至高桥港以南,北到草高支路,东至学前街和上海高桥电缆厂,西到大同路、慈善街。
(二)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3、《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 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年 5、《上海市郊区及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2005年 (三)规划目标: (1)保护历史建筑与传统街道风貌,梳理空间结构,挖掘文化内涵,强化老街地区的历史风貌与特色。 (2)通过对风貌区的土地使用进行调整,使城镇的功能布局趋于合理,使高桥老街地区的区位价值得以发挥出其应有的经济效应。 (3)通过对该地区建筑环境的利用与整治,改变建筑景观不协调、建筑品质不高的现状,复兴高桥城镇传统商业中心区。 (四)功能定位: 本风貌区确定为以反映明清时期河街共生、因桥而名的传统水乡文化为主题,以“丁字街、丁字河”为结构,以商业、文化休闲、游览和居住功能为主体,以明清风格的水乡城镇、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征的历史文化风貌区。本规划着重于全面提升本风貌区居住品质,强化旅游服务功能,充实商业和文化休闲功能。
(五)风貌特征: 本风貌区是浦东新区内由保存较为完好的众多风貌独特的名宅故居、古桥、古园林和河道共同组成,体现“因河而生”的功能特色,“因桥而名”的命名特色,及“丁字街、丁字河”的城镇整体空间结构特色,并具有明清时期水乡城镇整体风貌特征的历史文化风貌区。 明清传统街巷景观多变,尺度宜人,众多名宅故居风貌独特、建筑类型丰富,河道风貌犹存,古园林环境优美,传统石桥众多,为典型的自然发展形成的水乡城镇格局。留存有高桥镇800多年城镇发展的历史痕迹,蕴藏着丰富的物质与非物质的历史遗存,集中体现了高桥镇清末民初的城镇生活文化和居住生活形态。
(六)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1、建筑保护与更新规划控制 本次规划将风貌区内的建筑按保护与更新类别确定为五大类,分别为: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1975年以前建造)、必须拆除的建筑、其他建筑(1975 年以后建造)。 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风貌特点分为两类: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和乙等一般历史建筑。其他建筑在本风貌区内大致可分三种情况进行规划引导:保留引导,整治引导,拆除引导。 2、对建筑高度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规划的高度控制指标是仅针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的规划高度控制要求。 本风貌区建筑高度控制包括“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和“建筑高度具体控制规定”两个方面。“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包括“沿街(沿河)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非沿街(沿河)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相邻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和“住宅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建筑高度具体控制规定”是在“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框架的指导下,通过“建筑高度控制规划图”和“街坊规划控制图则”对具体地块内和路段上建筑物的高度作出的具体控制要求。确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的,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 3、对建筑容量的规划控制规定 1.核心保护范围内各地块新建、扩建、改建后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 2.建设控制范围内规划各地块建筑面积的确定依据街坊空间尺度保护及建筑高度控制的要求,除“需要改造的范围”和“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的特殊规定外,各地块的规划建筑面积(地上部分)不得超过本地块现状建筑面积(地上部分)。 3.现状建筑面积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颁发的房产证、或以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4.“需要改造的范围”的规划建筑面积按照本规划“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的要求进行控制。 5.确需调整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需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4、 对绿地率的规划控制规定 1. 各街坊和各地块内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现状绿地率。 2. 绿地率在新建、改建的商业办公地块内不得低于10%,沿街沿河的商业、商住商办地块按照本规划“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的要求进行控制,住宅地块内不得低于相关法规。 3.“需要种植绿化的范围”的绿地率不得低于 50%。 4. 保留地块中的平台绿化和屋顶绿化面积允许按相关法规计入绿地率指标。
5、对建筑密度的规划控制规定 1.本风貌区规划建筑密度允许根据街坊空间尺度及其景观特征保护的需要进行控制,各街坊的规划建筑密度不得超过本街坊的现状建筑密度。现状建筑密度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或以实测的建筑密度为准。 2. 具体地块的规划建筑密度按照本规划“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的要求进行控制。 3. 确需调整的,需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6、绿化、水体与公共空间规划控制 6.1 对绿化的规划控制规定 1.除临时绿地和规划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外,保留现有的公共绿地。 2.保留现有的道路行道树。 3.保留现有的单位附属绿地和住宅地块内的绿地。 4.保护现有3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 5.保护现存已成体系的水体。
6.2 对公共空间的规划控制规定 1.保留现有的城市公共空间。 2.保留街坊内的主要弄堂和开放空间。 3.保护历史形成的主要开放空间的建筑界面。 4.确定“公共步行通道”,与现有的公共空间系统建构有机的联系。
7、 对社会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规定 1.以满足风貌保护要求为前提,确定社会服务设施的布局及其用地指标。 2.社会服务设施分为镇级和社区级设施。其中镇级设施根据全镇专业规划确定,社区级社会服务设施根据有关技术规定的标准配置。 3.本规划根据高桥镇中心区规划确定镇级公共服务设施中文化、体育、医疗、宗教设施的配置和布局,以及社区级社会服务设施中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福利设施的配置、布局和用地指标。 8、 对基础教育设施的规划控制规定 1.以满足风貌保护要求为前提,并参考镇内公共设施规划,确定基础教育设施的布局及其用地指标。 2.基础教育设施包括高中、初中和小学、幼托。根据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结合周边地区设施以及有关技术规定的配置要求和合理的服务半径进行设置。 3.在规划基础教育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规划基础教育设施数量、规模可作适当调整,育民中学保留,内部绿化可考虑对公众开放;高桥中学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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