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岳大庙等古建筑应建档案
摘要: 昨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要有南岳特色,对于南岳大庙、禹王碑等古建筑和碑碣石刻,应当建 ...
昨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要有南岳特色,对于南岳大庙、禹王碑等古建筑和碑碣石刻,应当建立档案。 “南岳衡山的风景名胜资源主要是文化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黄周秀说。为此,修改稿对此进行扩充,增加了对南岳衡山的古建筑、碑碣石刻等有代表性的文化资源的具体保护规定。如,“对南岳大庙等古建筑,应当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制定避雷、防火、防蛀等保护措施。”“对禹王碑等碑碣石刻,应当建立档案,设置防护栏和标示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要加大对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筑和影响景观、污染环境或妨碍游览的建构(筑)物的整治,该拆的一定要拆,但对景区的村(居)民搬迁要慎重,不得损害群众利益。 此外,修改稿针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衡山的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意见,对条例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如“风景名胜区的旅游交通运输应按照方便游客的原则实行统一经营。”除营运车辆以及经南岳区政府批准执行公务和施工任务的车辆外,禁止其他社会车辆驶入核心景区。 |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