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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入住风貌建筑9项行为禁止

2013-9-4 19:33|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15| 评论: 0

摘要: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将于 9月 1日正式颁布实施,很多仍居住或利用风貌建筑从事商业活动的市民针对和自己利益相关的内容如建筑改变使用用途、腾迁安置、房屋收购等提出了问题,昨天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就百 ...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将于 9月 1日正式颁布实施,很多仍居住或利用风貌建筑从事商业活动的市民针对和自己利益相关的内容如建筑改变使用用途、腾迁安置、房屋收购等提出了问题,昨天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就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能任意搞建设吗? 不能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任意搞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有哪些规定? (1)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2)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规范标准”,依法审批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对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进行管理。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有哪些禁止行为?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1)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2)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3)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4)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5)违章圈占道路、胡同;(6)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7)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8)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9)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 历史风貌建筑能否改变使用用途?需要改变时还审批吗? 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将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 当事人对历史风貌建筑腾迁安置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腾迁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从使用的历史风貌建筑中迁出吗?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历史风貌建筑办公的,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需要腾迁的,要逐步进行腾迁。 哪些情况下历史风貌建筑可以被收购?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历史风貌建筑,单位无力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收购。 (2)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贴的历史风貌建筑,在同等条件下,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优先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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