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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规范建筑市场需要巧用政府元治理

2013-8-30 14:2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7| 评论: 0

简介:政府元治理的概念源于公共治理理论中对政府职能的定位,它重新界定了政府在与市场和社会互动中所应发挥的作用,剥离了与政府自身不相称的责任。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的互动之中,市场通过提供有交换价值的商品,发 ...

政府元治理的概念源于公共治理理论中对政府职能的定位,它重新界定了政府在与市场和社会互动中所应发挥的作用,剥离了与政府自身不相称的责任。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的互动之中,市场通过提供有交换价值的商品,发挥着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而社会也可以通过自组织机制来发挥行业自律和监管的作用,但无论是市场中的企业还是社会组织都可能因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对社会带来负面的外部性,并造成市场失灵。而政府的元治理作用则体现为通过捍卫法治和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来消除这种负外部性,纠正市场失灵。但政府自身也存在着失灵的问题,因此,把权力关进笼子,依法打造一个有限政府,就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而政府元治理正是在有限政府的有限资源条件下,通过正确的定位和合理的规划、领导、促进和协调,借助公共治理网络和市场力量博弈的杠杆效果,来达成市场经济环境良治的必然途径。

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和城市化的高速发展,我国建筑市场从无到有不断发展,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也在不断的探索和完善之中。建筑市场是一个具有很强外部性的市场,在世界各国都受到严格监管。然而,我国对建筑市场的既有监管手段受计划经济思维的惯性影响很大,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在很多方面显现出适应不良的问题。如今,建筑市场暴露出来的问题层出不穷,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前政府监管的越位、错位和缺位有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我国当前建筑市场政府监管的特点概括为:“严准入”、“弱监督”、“低服务”。“严准入”和“弱监督”一道,已经成为打造特殊利益群体的温床,并与“低服务”一道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危害着政府的合法性。与之相对应地,建筑市场监管的改革方向则是应当转向“宽准入”、“严监督”和“高服务”。这样才能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并以严格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政府公共服务来提升民众对政府的满意度。

然而,“严监督”和“高服务”与有限的政府资源是一对天然的矛盾体。要有效解决这一矛盾,使有限的政府资源投入能够撬动起“严监督”和“高服务”,就必须通过政府适当地元治理定位,找到能够放大这种元治理作用的杠杆机制。为此,政府必须从一切妨碍合同自由的监管领域中退出,借助必要的行政担保机制、信息化的手段和公共服务外包来强化其对建筑市场交易主体的负外部性行为的过程监督能力,借助工程担保与保险机制来提升自身救济建筑市场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能力;政府还有必要借助适当的公共治理网络,让企业和社会的力量都参与到市场治理当中。要善于利用市场力量的博弈,使得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竞争、相互监督和相互服务能够促进建筑市场的治理。由于工程担保体系对建筑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可以同时从市场准入、过程监督和公共服务3个方面带来很大的改进作用,因而是政府监管很好的替代性市场工具。目前,在建筑市场的实践中,以农民工工资担保为代表的行政担保以及公共工程的合同担保都已经发挥出了良好的作用。因而,建议政府以行政担保和公共工程的合同担保为元治理手段,以工程再担保体系为杠杆,再结合工程监理制度的改革(如改强制监理为政府直接委托,并使得业主方项目管理咨询回归纯粹的市场行为),来实现有限政府和宽准入下的建筑市场良治。

我国正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下一步的改革,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应当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在建筑市场监管的改进中,我们同样需要注意划分清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重新定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给予市场更大的自主权,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与社会的活力,最终达到社会公共治理与政府行业监管互相补充和相辅相成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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