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地方动态 深圳建筑新闻 查看内容

深圳:建筑物不满20岁原则上不拆

2013-8-30 10:56|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27| 评论: 0

摘要: 日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该指引对城市更新单元的基本条件、标准、申报要求、主体和条件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指引规定,旧居住区建筑物建成时间未 ...

日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该指引对城市更新单元的基本条件、标准、申报要求、主体和条件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指引规定,旧居住区建筑物建成时间未达到20年的,原则上不得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指引从6月13日起实施。

具备三种情形之一方可拆除重建

指引规定,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3种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方可申报。

一是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是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是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拆迁范围应大于城市更新用地面积70%

指引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参照有关道路等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原则上以自然地理实体边界为界。已建设完成的用地,拆迁范围原则上应包含完整的产权边界,产权边界范围内涉及建筑物保留的区域除外。

城中村整治完未满5年不得申报

指引对不能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项目进行了详细规定。指引规定,已纳入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且实施整治完毕未满5年的城中村区域原则上不得单独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零散用地、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

旧居住区建筑物建成时间未达到20年的,原则上不得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确需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未出让的国有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10%,位于特区内的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旧小区申报须有拆迁补偿初步方案

指引对申报提出了具体要求。除政府收回、收购情形以外的旧居住区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应提出符合市场水平的拆迁补偿初步方案,并提供经济可行性研究等相关材料。

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用地被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进行申报,通过更新实现用地清退的除外。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用地为单一宗地的,须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数量2/3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后,方可申报。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用地为城中村、老屋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后,方可申报;或经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后,方可申报。

申报拆迁范围内涉及多个地块的,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地块的面积占到拆迁范围用地面积4/5后,方可申报。

指引还对申报主体、途径、申请所需要的材料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