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或强制申报
图片来源:广西新闻网 因缺乏法规保护,新疆一些极具民族文化特色的历史文化建筑、街区没有申报命名保护,在旧城改造时遭破坏,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急需立法保护。6月1日,新疆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下称《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的强制申报制度,以加强对我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及地方民族特色。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建新在向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说,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区域,许多城市和乡镇都有丰富的历史遗迹。尽管原《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以来我区先后命名了一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并挂牌保护,但从历史文化资源普查情况看,还有相当数量的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具有代表性的街区和建筑还未申报和命名,个别地方政府在进行旧城改造时,甚至将一些应保护的街区、建筑破坏、拆除。 李建新说,新疆自治区有些城市和乡镇虽然不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但还有具有保存价值的街区和建筑,需要建立严格的保护制度。凡符合历史建筑集中连片,街区内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艺术、民风民俗遗存和传统民间工艺制作条件的,没有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就将由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建议该街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申报;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街区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 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能够较完整真实地体现地方、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建筑类型、空间形式和建筑艺术独具特色的建筑,没有申报历史建筑的,州、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建议该城市、县人民政府申报;仍不申报的,可直接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建筑为历史建筑的建议。 为确保历史文化街区、建筑保护落到实处,《条例》增加一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和村庄规划时,要设立专篇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提出保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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