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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拆合法建筑 河北承德企业告赢区政府

2013-8-30 10:3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13| 评论: 0

摘要: 本来具有合法的建筑手续,但河北承德市双桥区政府却拿着政府红头文件认定其为违法建设,并最终被拆除,为此给承德一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桥区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这一起诉讼 ...

本来具有合法的建筑手续,但河北承德市双桥区政府却拿着政府红头文件认定其为违法建设,并最终被拆除,为此给承德一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桥区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这一起诉讼颇引承德市民关注,也让在城市管理中如何依法行政这个老话题又提上了案头。

据承德高新技术开发区海绵厂(以下简称海绵厂)的负责人张秀莲介绍,该厂雹神庙村土地被开发区征占后于1994年建的第一批进入开发区企业,安排了十几名失地农民就业,并分别于1996、1997年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7年,承德市要修建武烈河橡胶坝工程,双桥区政府以承双桥政[2007]31号文件的形式,向海绵厂下发了《关于拆除雹神庙村、武烈河西岸违法建设的通知》,称其建筑为违法建筑,限期在当年5月10日前自行拆除,超过5月10日拆除的,将一律不予支付搬运费等各项费用,并将进行强制拆除。海绵厂在万般无奈之下于当年5月份被迫拆除。

随后,海绵厂向承德市政府进行了行政复议,并因赔偿问题于当年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兴隆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在承德市主要领导的重视下,此案于2009年10月1日由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初字第3号判决书。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桥区政府对海绵厂作出的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其内容是决定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超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是要求海绵厂必须履行义务,具有强制力,不符合行政指导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应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应依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而不是由人民政府直接实施。故双桥区政府对海绵厂实施的行政处罚属超越职权。另外,在海绵厂被拆除的建筑物中,有一部分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建筑。双桥区政府认定其为违法建筑并予以拆除的主要证据不足,所作行政行为未适用法律,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故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据此,法院做出判决:双桥区人民政府决定拆除海绵厂390平方米厂房及公办用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双桥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海绵厂经济损失43248.33元人民币。

双桥区政府不服该判决,于2009年10月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法院审理后还没有下判决。但此案在承德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不仅仅因为海绵厂告赢了双桥区政府,人们更为关注的是“在城市管理中政府如何依法行政”这个老话题。有专家学者指出,海绵厂一审告赢区政府无疑给政府部门提了个醒儿:政府在维护社会秩序,管理各种事物的同时,自身也应该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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