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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关办公建筑要进行节能监测

2009-7-2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06| 评论: 0

摘要: 针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高耗能日益突出的问题,《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规定,今后,地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针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高耗能日益突出的问题,《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规定,今后,地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标准建立建筑运行节能监测系统,并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系统联网,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能源消耗状况予以公示。这是记者从昨天举行的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悉的。

  昨天上午,常委会听取了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5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已经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该《条例(草案)》很有必要,并建议尽快出台,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指出,农村个人自建自用住宅和临时性民用建筑不包括在该《条例(草案)》中,但鼓励采用民用建筑节能措施。而且,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而2008年10月1日前,已经竣工验收备案达到节能标准,按面积收取热费的民用建筑,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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