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酒店装修人员明火作业 不听劝阻被拘留
摘要: 自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来,泸州市合江县公安消防大队在市消防支队、县政府及县公安局的正确领导下,立足现有警力,通过联合执法、网格排查、错时执法、强势舆论宣传等方式,在合江县打响了一场火灾隐 ...
自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来,泸州市合江县公安消防大队在市消防支队、县政府及县公安局的正确领导下,立足现有警力,通过联合执法、网格排查、错时执法、强势舆论宣传等方式,在合江县打响了一场火灾隐患整治战。 9月7日,合江县公安消防大队在对合江县万顺大酒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在检查该酒店厨房装修工程过程中,大队检查人员发现厨房内一人在使用电焊焊接作业,周围堆放大量可燃物品,且未采取保护措施,经现场调查,该酒店厨房内电焊操作人员刘某未取得电焊工特殊工种从业资格,刘某该行为属于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大队检查人员立即要求刘某停止电焊作业,刘某不听劝阻继续作业,检查人员现场填发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传唤刘某到合江镇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在询问调查过程中,大队执法人员重点向刘某展开法律攻势,向其分析电焊作业现场情况,酒店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易燃可燃物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可能给酒店、群众及自己带来的严重危害,刘某逐步意识到自身因法律意识淡薄险些酿成错误,对消防部门的及时制止表示感谢,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愿意接受消防部门的行政处罚。 刘某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刘某该行为系初犯,违法行为危险性大,严重危及消防安全,且在作业施工现场不听劝阻,依据《四川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相关要求,大队按照规定上报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及法制室负责人审批,县公安局对刘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日的行政处罚。当日中午14时,合江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县公安局民警将刘某送往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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