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精装修房存瑕疵 开发商被判修房赔钱
牛先生购买的精装修房因存在瑕疵无法出租,遂将开发商起诉。日前,天津市西青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需按照双方协商好的维修方案对房屋进行维修,同时赔偿牛先生相关租金损失。 牛先生2009年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坐落西青区的精装修商品房一套。一年后竣工,牛先生验房时发现部分地方存在瑕疵。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开发商未进行维修。牛先生向相关部门投诉,经协商,双方定下维修方案。但牛先生坚持要开发商先给予相应赔偿再允许其维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牛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院庭审中,牛先生称该房曾欲出租,但因不符合居住条件,导致承租人终止合同,自己掏了8000多元违约金。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承担上述损失,并赔偿租金和房屋折旧损失。对此,开发商辩称,一直未修复的原因不在被告而在原告,虽然房屋存在装修瑕疵,但并不影响居住和使用,相关费用无法律依据。牛先生的租客作证称,未看房即与牛先生签订合同并交纳租金,牛先生没有告诉他房子有瑕疵。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按照维修方案进行维修,工期为30天;维修完毕后,原告可委托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如果合格,检验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如果有不合格部分,被告承担不合格部分的检验费用及定额预算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向原告交付房屋,应采取补救措施。原告自述有违约金和租金损失,但证人陈述未看房即签订合同并交租金,此举不合常理;加之原告未提交相关单据,故法院无法确认该事实;且即便存在上述情况,因原告未告知承租人房屋存在瑕疵,该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考虑到房屋维修需30天,加之还需修复,故被告赔偿原告45天租金损失为宜,根据本市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为2400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2400余元,并按照维修方案对原告房屋进行维修,30日内完工。若未按期维修或维修不符合双方约定标准,应赔偿原告相应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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