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装修游击队” 辽宁辽中县业主赔了
2010年,林某在辽中县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装修时从一家建材店购买了近5万元的瓷砖、水管、水龙头等材料,并约好由店主王某联系人上门进行水电安装、基础装修。同年6月15日,王某联系的张某来到林某家中,在用钢丝推绕疏通线管的过程中,其左眼不慎被反弹的钢丝打伤,送医院后诊断为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前房积血、左眼创伤性视网膜剥离。2011年3月16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因左眼盲目构成八级残疾。 张某出事后,林某说与自己无关,王某称自己只是居间联系,也不担责。2011年5月,张某向我咨询能否向林某及王某索赔。经了解,张某从事水电安装并未经过培训且无相应的资质证书,但是,林某和王某从未查核,也未表示过异议。张某与林某签订过协议书一份,约定了张某因安装造成任何伤害林某均不承担责任。 分析了该案的种种情况,我向张某作出了如下解释:从事家庭装潢的人员与业主之间,一般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不适用雇主责任。在家庭装修中,业主被称为定作人,从事家庭装潢的人员称为承揽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作过失是指定作加工的本身就存在过失,如按照相关规定,有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必须向房屋安全管理中心申请鉴定。业主如果不走程序,就让承揽人拆除了墙壁或在横梁上打洞,一旦出事,害人害己。指示过失,是指定作本身为正当,但定作人也就是业主在对承揽人完成定作事项的指示中具有过失。如本应该用高标号水泥的,业主为省钱就指示用低标号水泥代替施工。选任过失,是指业主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如对承揽人是否具备相关装修资质和能力不予审查。 本案中,林某没有审核张某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可见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有选任过失,据此应当担责。张某明知自己不具有资质却承接该项业务,自身也有过错。但林某作为业主,也不能逃避责任。关于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属于无效约定,林某不能因此规避其法定的责任,至于王某作为居间人,因其未从安装业务中收益,也未收取居间费用,故而对张某的损害并无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随后,我代理张某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林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7.8万余元。 该案涉及现实生活中一个经常困扰家庭装修、改建、扩建、维修的问题,“马路游击队”便宜快捷,但对业主来说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马路游击队”在工作中的伤害最后的埋单者都有可能是业主。因此,广大业主应当慎用“马路游击队”,防范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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