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居民自有自居地缓征土地使用税
摘要: 甘肃省法制办近日就《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甘肃省法制办近日就《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廉租住房用地和公租房用地,可缓征土地使用税。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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