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房屋公共部位维修将有标准
●业主应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配备电梯的房屋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中,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交存,售房单位按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购房人在购买房子时须交存维修专项资金。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办法》对房屋公共部位或公用设施维修责任明确分摊。修房方案须公示7天,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实施。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9月1日结束。 《办法》详细规定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相关措施,为住房公共部位维修提供有法可依且实际操作性强的法律文本。可以预料的是,房屋公共部位维修将不再是业主们棘手的问题。 屋顶、电梯、路 灯属公共部位或设施设备 根据《办法》,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办法》所称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电梯房”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8%交存 《办法》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是 “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购房人共同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应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中,购房人按照售房款的2%交存,售房单位按照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住房维修专项资金,在购房人购买房子时须交存。《办法》规定,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应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将未出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后,及时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未续交、补建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维修资金实行 业主自管或机构代管 《办法》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即发生房屋买卖交易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者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方式。业主要求自主管理的,应当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经由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自主管理的,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当需要动用专项资金对房屋公共部位或公用设施进行维修时,《办法》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责任分摊进行了明确: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修房方案公示7天,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房屋共有部位需要维修时,《办法》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委员会制定使用方案,但使用方案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将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由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物业公司代管的,由服务的物业企业制定使用方案,但同样也要公示7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为管理且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使用手续。 专项维修资金 应急使用须履行程序 当发生电梯故障经有关部门确定危及人身安全的;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渗漏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排水管道堵塞、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时,可启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将应急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后,持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并组织维修。 实行代为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实并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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