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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严惩擅改建筑物用途

2013-8-29 13:14|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38| 评论: 0

摘要:   日前,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将被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并自改变使用性质之日起 ...

  日前,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将被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并自改变使用性质之日起处改变使用性质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

  乌鲁木齐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隋吉平说,乌鲁木齐城乡建设中无规划许可擅自建设或不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现象,以及在开发建设中要求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要变更的,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为严惩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和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等违法行为,《条例》增加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并自改变使用性质之日起,处改变使用性质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擅自变更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将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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