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下放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权 30亩以下土地州市可审批
今年以来,云南各州市上马一系列基础设施、制造业、能源等领域大项目,然而,因为土地审批权属于云南省政府,且手续繁琐、时间长,拖长了项目落地启动时间。 这种情况将得到转变。云南省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出现了重大调整:30亩(两公顷)以内的建设用地审批权将下放至州市政府。 近日召开的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半年工作会议不仅透露出这一利好消息,还明确了今年80万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这块“大蛋糕”的分配原则。 用地审批权下放州市 7月底,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昭通等15个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简称《决定》)。根据《决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两公顷以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划拨或有偿使用可由当地州(市)政府直接批准。 此前,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审批权属于云南省政府。 此次《决定》涉及的15个州(市),是指云南省内除昆明外的15个州(市)。而据云南网报道,早在2008年,昆明市政府就获得上述审批权。这就意味着,今后,云南省内的16个州(市)政府可直接审批30亩以内的具体建设用地划拨或出让。 《决定》同时指出,各州(市)政府在行使该项审批权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后,应当及时报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提高供地效率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目前,只有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有权审批征地。 在征地权限方面,凡是涉及征收基本农田,需经国务院批准;征收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的、征收非耕地超过70公顷的,也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一般耕地低于35公顷或非耕地70公顷的,由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这意味着在一定范围内,建设用地审批权前移至各州市政府。”云南省国土部门一位官员如此解读。 云南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马勇说,上述政策转变只是涉及土地供应的权限问题,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权限,也不涉及征地权限,只是一种技术性改进,可提高供地效率。 州市政府成为“把关人” “州市政府在土地审批过程中的角色被重新定位,不再只是一个上报用地材料的‘二传手’,而成为一道非常重要的‘关口’。州市政府在批地上获得了更多的权限。”云南省经济研究院院长段钢说,这次用地审批权下放,是与云南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今年经济形势严峻,为了刺激经济发展,加快好项目落地的周期,下放一定用地审批权能够起到促进经济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用地权下放也是全国的一个趋势。 有利于支撑县域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需要土地支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长和自兴也坦言,要通过简政放权,以昭通等15个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为契机,构建更加透明务实高效的土地管理和服务,强化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撑。 强调权责一致严格问责 “权力的下放程度并不是无限制的,此次权力下放,云南省国土部门强调‘权责一致’和‘严格问责制’。”马勇分析,新政要求各州(市)政府在行使该项审批权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后应当及时报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这是土地管理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州市政府的责任。”和自兴在国土系统半年工作会上就明确地表态:“今后如果再出现问题,将直接追究有关地方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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