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风能国有”引发争议
6月14日,黑龙江省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 据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去奇介绍,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一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 据悉,该政策有可能扩展至全国范围。 企业:风电厂商担忧成本增加 国内某大型风电厂商负责人担心该规定可能会增加风电场建设运营成本,为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据了解,企业建设风场、光伏电站之前需要获得地方资源数据以决定风场、电站规模,通常会通过气象局购买数据,但由于地方气象局的数据资料并不完整,因此不少企业选择自行探测。黑龙江规定出台之前,企业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 “气候资源探测实行探测许可制度。有关单位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条例》还规定,探测单位应将探测资料交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技术审查单位。这意味着在黑龙江省建设风场、光伏电站的企业至少增加了两项工作:一是要获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二是得将探测数据汇总给有关部门。 管理部门:中央早有规范探测之意 中国气象局风能太阳能资源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气象资料可能会被用于一些敏感行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要求对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以外的气象探测资料需要保密,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该负责人认为,企业自行探测数据虽是为了自用,但考虑到可能被挪作他用,政府应该对其探测行为进行规范管理,中央有关部门也早有规范管理资源探测之意。 该负责人介绍,针对风能太阳能的探测活动,地方政府率先出台有关规定有其必要性。至于未来黑龙江的该项规定会否推至全国,该负责人表示不好假设。 网络观点PK “若风能国有,造成损害时应赔偿” 曹竹平律师:该条例明显违宪。若太阳能风能属国家所有,那当太阳能风能造成损害时国家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明显是不可能的。格劳修斯1609年在其著作《海洋自由论》中就论及:因为海洋(海水)是流动的,所以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 风行水上:不知道以后吹吹凉风,晒晒太阳要不要纳税。今后用热水器或放风筝也要自首吗? 周砥柱:晒伤了,给风刮坏东西的,快申请国赔。这是国家的东西造成的损失,可以要国赔了。 咴冭狼:呼吸会要交空气税吗? Creasy熊:建议太阳收为国有。星星表示压力很大,月亮目前表示情绪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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