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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高温施工公告 气温超40度将停止户外作业

2013-8-29 13:1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76| 评论: 0

摘要:   5月27日,石市艳阳高照,热浪逼人,中午时分,整个城市成了一座大蒸笼,人走在街上都挥汗如雨,那些顶着日头辛勤劳作的人们该如何抗暑?   5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 ...

  5月27日,石市艳阳高照,热浪逼人,中午时分,整个城市成了一座大蒸笼,人走在街上都挥汗如雨,那些顶着日头辛勤劳作的人们该如何抗暑?

  5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4部委联合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意见稿),这是1960年《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颁布52年后,出台的第一部类似管理办法。

  目前,《办法》意见稿征求意见已结束,下一步将由各省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27日,记者探访石市一些高温环境从业者,不少从业者表示,因行业特点不同,该《办法》的实施将面临诸多难题。

  新规解读

  高温标准日最高气温35℃以上

  据了解,《暂行办法》是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的,距今已有52年历史,其间没有类似的管理办法出台。《办法》意见稿的规定比《暂行办法》更为详细具体。

  《暂行办法》中,只是比较笼统地列举了一些高温工作环境的降温措施,但对“达到多少度才算是高温”没有统一标准。《办法》意见稿首先对高温天气做了明确界定: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属于高温天气。

  工作安排

  40℃以上 停止室外作业

  《办法》意见稿还对高温天气的工作安排做了详细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

  适用范围

  所有高温作业者都受保护

  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意见稿在适用范围上进一步扩大,所有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都将受到保护。

  记者发现,《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办法》意见稿的适用范围则为“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同时,《办法》意见稿还对特殊群体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也是《暂行办法》中所没有的。例如: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等。

  岗位津贴

  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在《暂行办法》中,并没有规定,高温天气作业下,可以享受岗位津贴。

  而《办法》意见稿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有岗位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责任认定

  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

  《暂行办法》中虽列举了很多防暑措施,但对于因在高温天气下作业引起中暑,责任由谁承担没有详细规定。

  《办法》意见稿明确:“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加强监督

  违规单位最高会受刑罚

  《暂行办法》中,没有规定如何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即使企业不遵守,也难以追究。导致用人单位的违规成本低,《暂行办法》几乎成为空文。

  在《办法》意见稿中,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与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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