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建筑、公共设施违反规定可强拆
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对于违法建设的处理进行了修改 违建拒不停工可强拆 近日,记者从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获悉,《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拟进行修改。 违法建设拒不停工可强拆 据了解,需要修改的六部法规分别为:《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其中,《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对于违法建设的处理进行了修改,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送的《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应立即停工。拒不停止施工或逾期不拆除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将“影响城市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必须限期改正,并处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的罚款”,改为“处以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罚款”。 公共设施违反规定将强拆 此次提交会议修改的《兰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对违法建设的处理予以重新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中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等,必须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道、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清洗机动车辆等,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拆除,并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占道设置、工具和物品,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占道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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